期刊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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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商标侵权及赔偿方式
商标及商标权
我国商标的使用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古代匠人在自己的艺术品和制造的生活使用品上签字,或是刻上特殊的标记,作为标识自己商品的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是能够将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的一种标志。经过申请核准注册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商标作为经济发展的一种产物,有它本身所具有的特点。
第一,商标具有显著性。商标是用来区别他人的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其显著性的特点是商标的核心要素。商标的存在就是为了能够让消费者易于区分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在现实的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只有符合显著性这一固有属性的标记才有可能申请注册成商标。相反,对于那些本行业通用的或者是国家统一的商品名称、文字、图案等或是其他不具有显著性条件的文字、图案而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是法律所禁止的。
第二,商标具有专有性。商标的专有性也可以称之为独占性或排他性,是《商标法》赋予商标的一种具有权利性质的属性。商标所有人对于依法被申请注册的商标享有专有权、独占权,对于未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获益的行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第三,商标具有实用性。商标的实用性亦可称作为商标的价值性。商标是一种经济产物,它所存在的意义就在于能够为持有者带来直接利益或者间接利益。它不仅仅是简单的文字与图案的结合或是其他组成商标要素之间的结合,更体现出商品的质量,或者服务的质量,或者企业的形象等。一般的消费者通过对商标的识别,从而选择自己的消费倾向,最终给商标持有人带来利益。
同时,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商标本身又具有知识产权的一些共性。
其一,商标的无形性。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商标一旦被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商标所有人就会对商标享有专有权和禁用权。商标不同于一般商品,它本身所包含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或企业信誉等,能够给商标持有者带来间接的财产利益,而这种利益是看不见、摸不到的利益,具有无形性。
其二,商标的时间性。知识产权具有私权的性质,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保护私权。但是私权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的,为了促进竞争并防止垄断,立法同样对私权的保护有一个确定的期限。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同样有一定的期限。我国《商标法》规定,经过注册商标的有效年限为十年,十年过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可以续展注册。
其三,商标的地域性。商标的地域性,是指该国或者该地区的商标所有人,严格按照本国的商标法或者是本地区的商标条例进行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权利仅在本地区或是本国家发生效力,他国的商标若要得到外国的保护须按照外国的法律重新申请注册。目前,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商标权人自己的利益,可在本国取得商标权后,通过其他途径在国外进行商标注册以扩大保护范围。
商标侵权
商标法的目的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实中,商标纠纷屡见不鲜。本文试图对商标侵权分析,归纳出商标侵权有如下几种情形。
混淆。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础,而商标混淆就是误导消费者的识别能力,使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购买不到想要的商品。在商标法的立法过程中,大多数国家采用了商标混淆理论,将能否构成商标混淆的可能性作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依据。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应有专有权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交易过程中对与已获商标注册的货物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记,如果这种使用可能会产生混淆。若对相同货物或服务使用了相同的标记,则应推定为存在混淆的可能。”如何判断权利人是否有权行驶这种阻止的权利,标准就在于有无商标混淆的可能;又如美国的《兰哈姆法》中的相关规定,将因为商标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欺诈等认识,作为商标侵权的法定事由,明确了造成商标混淆可能性是判断商标侵权的标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文章来源:《艺术品鉴》 网址: http://www.yspjzz.cn/qikandaodu/2021/0107/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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